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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皖北建材大市场17#2楼 | 
| 业主在小区道路上摔倒 状告物业公司 | 
|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4-11 浏览:2454 次 | 
某小区内一号楼405室的李老太在雪后出门,在小区的步行街不慎跌倒,跌断右腿股骨头,安全员发现后立即将李老太送进医院。   经诊断为:右腿股骨头粉碎性骨折,立即实施手术置换股骨头,术后李老太提出:她是在小区内跌倒的,因为自己每月都交物业管理费,其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公摊,那么,她在小区道路上跌伤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几经交涉,物业公司未作承担,李老太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推上法庭。 审理:   物业公司没有义务承担李老太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点评:   案例涉及小区内发生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是物业公司收费的依据,其中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绿化管理费,李老太所交物业管理费中的公摊是属于正常的是属于正常的收费范围。   2、《民法通则》,民法细则中明文规定:凡因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除工作范围内)其责任自负。   3、李老太虽然在小区内道路上跌倒,没有他人伤害,且小区步行街积雪已打扫过,物业公司的本职工作没有延误,“雪后路滑,请当心!”的警示牌在小区步行街醒目处悬挂,李老太这种意外伤害的确是与自己不当心或一时路滑不适应造成,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责任关系。   4、物业公司可以在多方面关心李老太,但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其支付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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